《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
第八章 电子学籍注册与学历证书验证
第三十八条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学籍分级管理职责实施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验证工作。
第三十九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主要信息包括: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二)入学年月、学制、修读专业、学习形式(全日制、成人班),学籍号;
(三)原毕业学校、原毕业证书号、生源所在地;
(四)家庭地址及邮编、家庭联系电话、政治面貌、健康状况、户籍所在地、家庭经济状况等。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电子验印主要内容包括: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毕(结)业、专业、学习形式(全日制、成人教育);
(三)毕业应得学分,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合格成绩;
(四)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章;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号码编排规则:从左至右的头1-4位数表示毕业年度;5-8位数表示学校全省统一代码的后四位(同上述学籍号编码的规则),9-12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毕业学生编号,具体如下表所示:
位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涵义 | 毕业年度(届) | 学校统一代码 | 毕业生流水编号 | |||||||||
例:毕字第(2008)0001 0001号,其中2008表示2008届、0001 表示福建工业学校代码、0001表示该校毕业学生起始流水编号。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电子验证每年两次:春季毕业的于5月中旬前完成,秋季毕业的于8月中旬前完成。
第四十三条 漏报、错报毕业证书验证信息的,由证书颁发单位具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修正。
第四十四条 为方便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需求,全省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网上信息查询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市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并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学校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学校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或修改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闽教职[2004]27号)同时废止。我省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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